文心出題:BT不是侵權
上周買了一張中島美嘉的二手mini-album,興高采烈趕回家想轉成mp3放進iPod,怎料iTunes竟然認不出CD:因為那是copy control CD!
近年跨國大型唱片公司表示因盜版和網上下載猖獗,唱片銷量大降,所以在新推出的唱片加上copy control、DRM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數位版權管理)一類功能,令消費者不能直接在電腦播放和複製CD,亦不能轉錄成mp3,從而減少網上下載。
然而,消費者卻有另一種看法。歐洲一個爭取歐盟立法保障消費者數碼權利的網站(www.consumersdigitalrights.org)的其中幾項倡議,就不認同唱片公司使用DRM,認為DRM過份限制消費者合法使用產品的權益。
相對於跨國大型唱片公司,一些中小型公司的態度截然不同。美國唱片業協會正控告一個家庭非法下載歌曲,歌曲包括加拿大最大的唱片公司Nettwerk Music Group旗下歌手的歌曲。有趣的是,Nettwerk Music Group不單不支持訴訟,更反過來出資幫助該家庭聘請律師辯護,更聲言若果敗訴,會替該家庭支付罰款,因為該公司認為打擊網上下載並不符合歌手的利益,意指下載有助提升歌手在不同地區的知名度,一定程度上衝擊大型唱片公司的強勢。
大型唱片公司、電影業界和香港政府一直將p2p(peer-to-peer,如BT)等同侵權。去年港府刑事起訴「只分享」3套電影的「古惑天皇」,是全球首次起訴p2p用家侵犯版權,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的曾俊華表示在起訴後,香港BT侵權活動大減八成。但有人認為網上上下載並非盈利性的盜版行為,不應被刑事起訴,正如美國在2004年通過的新版權法案將p2p刑事化,亦只針對分享超過1000個檔案以上的人。
其實每當新技術出現,例必引起版權爭議,當年影印機和錄影帶亦是如此。技術本身是無罪的,過分壓制p2p必然會減低大眾對使用新技術的興趣,無形中阻慢科技發展。外國已有不少網絡社群提出,與其壓制p2p,不如將它規範化,例如建立適當的付費下載機制,每次p2p傳送將版稅直接給作者或版權所有者,這未償不是一大商機,可為業界帶來不容小覤的收益。現時滿街mp3機,卻仍未有香港唱片公司開辦網上音樂銷售網站,豈不怪哉?
說到底,或者總不免要落入教育的討論。不過,在我們再三強調保護版權的重要性之時,亦應該細想,怎樣的p2p行為才構成侵權?朋友、歌迷和影迷間的非盈利性分享和交流,哪個程度下可以接受?資訊科技發展、保護版權、消費者權益、業界生存幾方面應該如何平衡?這些問題,香港政府、業界和消費者有想過嗎?

8 Comments:
文心的文章另我想起八十年代盛行的經營模式─租碟。
當年唱片店舖將唱片(後來發展到CD)租借給不同客戶,為期一天至一個星期不等(視乎產品的新鮮程度)。顧客繳付按金,便可以租借多隻CD,聽到喜歡的便錄製到卡式帶,錄音帶自用不特止,還被製作成相等於現在「三CD單碟價」、取名「一九八X年流行龍虎榜」等土法精選,於街頭擺賣。當年無論CD店、租戶以至「老翻」錄音帶都成行成市,除了是八十年代的集體回憶之一以外,還說明了有相當數目的流行曲消費者追求個人化的音樂產品,只此一家的心水音樂選擇。
現在BT能給予的正正是這種選擇的自由。一天市場還未能全面提供以合理價錢逐首歌選購的自由度,一天BT的價值還在。
事實上,本地有唱片公司開始嚐試開辦網上音樂銷售網站,卻還未成氣候。始終,音樂人或歌手的知名度和曝光率與他們的非音樂收入(如廣告、電影、產品代言)成正比,試問有那一家經理人公司會甘於其藝人只做音樂(還要是只會在網上發表的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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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者先讓我問一條問題:各位在街上逛,或乘坐交通工具時,可有發現仍有人用CD Player,或甚至卡式錄音機來聽音樂呢?老實說,我絕少看見。現在大多數人不是用MP3播放機,就是利用手機內的音樂播放器來聽音樂,唱片,於我而言,雖仍是逛街購物的「戰利品」,但下場永遠是回家後立刻放進電腦內,然後轉成電腦音樂格式,然後轉存上iPod中。音樂在機內,當然是呼之而來揮之則去,但那些唱片都是之後丟在唱片櫃中,頂多是間或找出來看看小冊子。
我得承認,我以前也曾瘋狂下載過音樂,當然也知道這是不合法的,但是好了,現在我「乖乖地」買唱片,為的都是尊重那些創作人的智慧版權,但竟然也不准許我將循正途買回來的唱片,變成只會自己享用的電腦檔案?不是附和文心的經驗,我本來是想買側田的唱片的,但是一聽聞到不能轉成電腦檔案時,對不起,我只有打退堂鼓了──難道要我找回那部既古董又笨重的手提唱片機麼?
其實我更感到不解的是,為何現在唱片公司明知我們聽音樂的方式已經轉變,但仍為何要處處提防,當我們一如賊般?其質,與其在唱片中加入防拷貝的程式,及將唱片包裝弄至千奇百怪,又附送得物無所用的贈品、優惠,倒不如好好用心做好一張唱片?唱片這回事,我相信「有麝自然香」,只要是物有所值,我是願意掏出百多元將它買下來的。這一年我愛上聽Ella Fitzgerald的音樂,即使她的一系列Songbook唱片如何昂費,我也還不是照舊將它們一一捧回家!
老實說,本地唱片業仍舊執著於賣唱片的思維,已經是跟不上潮流。如果本地出現一個像外國iTunes、Napster等集各間唱片公司的之大成的賣歌網站,我是很樂意支持的。不過記得曾有唱片高層,在一個時事節目中說過,「賣晒啲歌點算」時,我想,我這個希望應該是奢望吧!
互聯網其實可以搵到好多街都搵唔到既資源,就好似一d外國獨立band,或者香港獨立band既歌。我呢排想搵返香港九十年代初既組合AMK既歌,唱片店根本唔會有,二手cd舖都極少見到有佢地既cd,除左上網搵,問friend借,仲有乜野「唔侵權」既方法?
早排,我就係好似小勁咁買左側田既cd,返屋企先發現竟然轉唔到mp3,果下我慶到......!結果我咪係上網搵到d高手轉左既mp3。唱片公司整埋d乜野DRM都好,電腦既野好快就有高手破解啦!整黎只會麻煩人,仲減低銷量添!
曾經有一段長時間,每晚伴筆者工作的,是Madonna主唱的歌舞片Evita。大家可有想過,今天的藝人為何可以如此富有?其實還不是拜科技之賜!
在未有電影、留聲機之前,單靠把口在人前表演,發極也有個限度。但自從出現了唱片(之後的錄音帶、CD、MP3等只是變種)和電影(之後錄影帶,DVD亦只是變種)這些新的媒介出現後,藝人的收費模式,便由向一小班現場觀眾收錢,變為可以向一大班見不到的觀眾收錢 。成功的藝人收入大增的同時,觀眾又有較多娛樂,中間人如電影商、戲院、租碟店、唱片公司亦獲厚利,似乎是個三贏的局面。
每次新科技的出現,都會帶來一定的衝擊,從前片商的收入,主要是靠人到戲院看電影。隨錄影機的出現和普及,收錢的方法變成是電影先在戲院放,先收一輪錢;過一排再推出錄帶(VCD、LD、DVD)收下一次錢,再遲些賣給有線電視、電視台再收一次。每次新媒體的出現,對生產商來說是帶來衝擊,但亦帶出新的賺錢機遇。他們在利用新媒體擴大收益的同時,也可用版權法去打擊盜版者。
一直以來,都是生產商決定遊戲和收費的規則,對消費者而言,主導權都不在他們手上。去街市買豬肉,大家都對「買豬肉搭豬骨」的行為口誅筆伐,但筆者不明白,為何唱片商到現在還不容讓客人落單付款一首主打歌的MP3?
互聯網的出現,不但有利於取消中間人的剝削,讓藝人的作品直接賣到消費者手中;也讓主導權放回消費者手上,部分消費者故然不能拒抗不用付款收看的誘惑,但仍有不少消費者是被迫上梁山,是因為不滿現在片商安排的收費模式,他們會問一句,為什麼看首輪一定要去戲院?為何你們不肯讓我們付款下載?即時安坐家中看到電影?
業界既要考慮分銷渠道的利益衝突,又要擔心消費者下載後如何不再傳閱的問題。BT的出現,更是個大問題,因為以前仍然可針對翻版者,封艇拉人;但現在BT令到消費者與盜版者成為一體,要打擊確實並不容易。
美國學者Neil Postman說過,科技(technology)跟媒體(medium)的最主要分別,在於後者往往借前者之便,創建一個新的「環境」,從而改變人的習慣。
文心提到的BT技術,為消費者提供了新的消費模式,改變了我們接觸媒介內容的方法,漸漸帶來新的生活習慣。未有電視機前,一家人吃飯至少會談談天,有了電視機後,「電視送飯」成了常態。未有數碼相機前,我們不會隨便謀殺菲林,拍好的照片沖曬後會放進相簿,珍藏一世;有了數碼攝影機,相片任拍,拍夠了也不必曬印,儲存在電腦裡,從此不再回顧。
在生產者的眼光看來,BT肯定損害了他們的利益,但與其對著消費者喊打喊殺,不如急起直追,尋找在這新環境中的商機吧。
梗係激氣啦, 大佬!
我真金白銀買你隻CD, 又唔係攞去複製周街派, 淨係想自己出街聽方便D傘.
一係你就一早講明, 我就唔買你隻正版, 走去download啦!
無聊!
唔滿意商品質素或發售方式唔等於可理直氣壯食霸王餐, 明明想食野唔俾錢卻惺惺作態!!!
網下高買是犯法, 點解網上卻變成神聖不可侵犯呀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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